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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洪祥峰
被 告 簡楷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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