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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崇明(原名趙崇閔)
孫治平
陳育生
許詠竣
林靜怡
林承澤(原名林宇勝)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崇明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孫治平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育生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詠竣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靜怡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承澤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趙崇明、孫治平、陳育生、許詠竣、林靜怡及林承澤各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於附表所示賭博期間,在不詳地點,接續利用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至「THA娛樂城」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及密碼以進行賭博。
其等賭博方式係以如附表所示匯款帳戶轉帳至陳郁婷(所涉賭博犯行,另案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所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以現金與點數比值1比1之比例取得該網站點數後,即在「THA娛樂城」網站進行如附表所示之投注項目,依該網站所定之賠率決定輸贏。
如贏,可依賠率獲得點數;
如輸,則自其等帳號扣除儲值點數,以此方式與「THA娛樂城」賭博網站對賭。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趙崇明、孫治平、陳育生、許詠竣、林靜怡、林承澤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陳郁婷於警詢之證述。
㈢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㈣THA娛樂城賭博網站網頁截圖。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罪名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接續犯被告等於附表所示賭博期間,先後多次以同一會員身分登入相同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之賭博行為,均係基於單一賭博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該行為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
檢察官認應論以集合犯,尚有誤會。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賭博風氣,間接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實屬不該。
惟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之期間,並考量其等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又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㈠被告等均否認因本案犯行獲取犯罪所得,本案亦無證據證明其等有因本案犯罪取得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㈡被告等所持以上網下注簽賭之行動電話,雖係其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設備均未扣案,亦非違禁物,且為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之物,其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姓名 投注項目 賭博期間 匯款帳戶 1 趙崇明 各國籃球及足球賽事 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0月間某日止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孫治平 3D電子-二八槓 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0月間某日止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育生 拉霸吃角子老虎機-魔龍傳奇 111年1月14日起至同年0月間某日止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許詠竣 拉霸老虎機-魔龍傳奇 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11月初某日止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靜怡 3D電子-魔龍傳奇 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11月17日止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林承澤 世界盃足球賽事 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0月間某日止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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