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149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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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耀德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黃耀德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3月21日5時47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上某處,見張振瑋所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具有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之悠遊聯名信用卡、悠遊卡卡號為890**********421號,下稱「本案信用卡」)1張遺落於該處,明知本案信用卡為他人所遺留之遺失物,竟未將之交予警察機關招領,反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

㈡黃耀德侵占本案信用卡後,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明知本案信用卡兼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在特約機構、商店加值或小額消費時,於一定餘額限度內不須核對持卡人身分、毋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自動加值新臺幣(下同)500元共37次(共加值1萬8,500元)至本案信用卡之悠遊卡電子錢包內,並於加值後,再為附表二所示之消費,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就相關消費無須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嗣因張振瑋於112年6月27日發覺本案信用卡遺失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黃耀德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振瑋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提出之本案信用卡悠遊加值明細截圖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1日悠遊字第1120004558號函暨所附悠遊卡交易紀錄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查:現今電子商務交易盛行,不論信用卡、悠遊卡或其他電子支付工具,本質上均係一種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載具,做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電子票證,既係多方位用途,因使用所衍生之法律關係,自未盡相同。

是故,如行為人使用前述電子票證犯罪,在刑法評價上,即應斟酌其究係使用該電子票證之何種功能定之,不能一概而論。

本案信用卡係花旗商業銀行發行之悠遊卡聯名信用卡,兼具信用卡與電子錢包悠遊卡之雙面功能,除可做為悠遊卡使用,在該卡已經儲值之額度內自由消費外,如持卡消費,而卡內餘額不足時,尚可透過該次交易時商家使用之電子設備(即端末機),自動由告訴人在花旗商業銀行之信用額度內,撥付一定金額對本案信用卡進行儲值(即自動加值),俾能繼續以卡消費,據此論之,被告如單純持本案信用卡刷卡消費,不過動用該卡中已經內儲(即已事先儲值妥當)之金錢價值而已,然若以之儲值,則係從本案信用卡發卡銀行給予原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中,借(撥)款轉帳,故兩者在刑法上的評價,並不相同。

申言之,就前者(刷卡消費)而言,被告在侵占本案信用卡後,持卡消費該卡已經儲值之餘額,不過係其在侵占本案信用卡後,處分是項贓物之行為,既未逸脫原先侵占罪所預定處罰之違法狀態,亦未侵害告訴人就本案信用卡以外之其他財產法益,充其量僅能認係對告訴人前開財產法益之重複侵害,故此應認係不罰之後行為,不另處罰;

然就後者(自動儲值)而言,倘被告如持本案信用卡藉告訴人之信用為憑,透過該次交易之商家悠遊卡端末機連線,向發卡之花旗商業銀行借款後進行儲值之故,此已非單純消費其原先之侵占所得,而係使告訴人另外再負擔該次儲值金額之損失,而構成另一次財產侵害,復因被告在使用該卡消費前後,可透過刷卡商家之悠遊卡通端末機顯示卡內餘額,進而可以推知該卡餘額即將用罄,如再使用,將會自動儲值之故,而應認其對加值與否具有決定權。

從而,被告持續使用本案信用卡消費,放任機器自動為其儲值,即係以不正方法,透過自動收費設備(即該次交易商家使用之端末機)所取得,相當於該次儲值金額之不法利益,而不能將之歸諸於信用卡所預設之自動加值功能,至被告在持卡自動儲值後,至下次自動儲值前,在此期間所持卡消費之金額,依同上法理,亦應認係其處分前次因儲值犯罪所取得之不法利益,同屬不罰之後行為,併予敘明。

㈡是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附表二編號1至85所示之交易行為,均為不罰之後行為。

㈢又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37次自動加值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以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再被告所犯上開侵占他人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黃耀德明知所拾得之本案信用卡係他人遺失物品,不思通知失主或循法送交有關單位招領,反侵占入己,復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以2萬5,000元達成調解,告訴代理人並表示願意宥恕被告之意見等節,有本院112年9月14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6頁);

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

參以告訴人財物損失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拘役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按刑法第74條第1項雖規定,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

惟有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事實審法院本有權依個案具體情節斟酌決定,包括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以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若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02號刑事判決參照)。

又行為人之前科紀錄,本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的一種,係行為人對於刑罰所反映之人格表徵,本可作為科刑裁量之依據,亦可作為同屬刑罰裁量一環之特殊預防需求之「個別化緩刑處遇」之裁量憑據,並無重複評價之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參照)。

查:本案被告雖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被告前於104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213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

又於10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581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被告仍不知警惕,再犯本件犯行,顯見被告心存僥倖,難認係偶然初犯之人,本院認為不宜宣告被告緩刑,併此指明。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業以2萬5,000元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已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所成立之調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之本案信用卡1張,固為被告犯本案侵占遺失物之犯罪所得,惟該物屬個人專屬物品,於告訴人申請掛失止付並補發新卡片後,原信用卡即失其功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自動加值時間 金額(新臺幣) 特約商店 1 112年3月21日5時47分 500 統一超商 2 112年3月22日17時8分 500 統一超商 3 112年3月24日4時53分 500 全家超商 4 112年3月28日18時 500 統一超商 5 112年3月31日17時40分 500 統一超商 6 112年4月6日4時30分 500 全家超商 7 112年4月6日6時11分 500 統一超商 8 112年4月10日19時34分 500 統一超商 9 112年4月12日17時35分 500 統一超商 10 112年4月15日17時57分 500 統一超商 11 112年4月17日5時47分 500 統一超商 12 112年4月30日17時34分 500 統一超商 13 112年5月5日15時6分 500 統一超商 14 112年5月6日17時47分 500 統一超商 15 112年5月9日17時37分 500 統一超商 16 112年5月11日17時48分 500 統一超商 17 112年5月13日5時47分 500 統一超商 18 112年5月16日5時47分 500 全家超商 19 112年5月17日3時27分 500 全家超商 20 112年5月19日8時34分 500 統一超商 21 112年5月22日8時49分 500 統一超商 22 112年5月23日17時46分 500 統一超商 23 112年5月26日17時35分 500 統一超商 24 112年5月28日23時1分 500 統一超商 25 112年5月31日8時29分 500 統一超商 26 112年6月1日17時38分 500 統一超商 27 112年6月5日8時20分 500 統一超商 28 112年6月6日17時55分 500 統一超商 29 112年6月9日18時1分 500 統一超商 30 112年6月11日17時17分 500 統一超商 31 112年6月13日17時37分 500 萊爾富超商 32 112年6月16日8時25分 500 統一超商 33 112年6月17日20時44分 500 統一超商 34 112年6月20日8時29分 500 統一超商 35 112年6月23日8時25分 500 統一超商 36 112年6月24日18時42分 500 統一超商 37 112年6月26日17時46分 500 統一超商
附表二:
編號 交易時間 金額(新臺幣) 交易商店 1 112年3月21日19時59分 280 統一超商 2 112年3月22日17時9分 64 統一超商 3 112年3月23日18時10分 204 統一超商 4 112年3月23日23時45分 228 全家超商 5 112年3月24日4時53分 158 全家超商 6 112年3月24日19時30分 45 全家超商 7 112年3月24日21時54分 190 全家超商 8 112年3月27日6時7分 28 統一超商 9 112年3月28日18時 140 統一超商 10 112年3月28日18時13分 160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11 112年3月29日3時16分 193 全家超商 12 112年3月30日17時41分 64 統一超商 13 112年3月31日17時40分 140 統一超商 14 112年4月3日6時14分 280 統一超商 15 112年4月5日17時19分 64 統一超商 16 112年4月6日4時30分 560 全家超商 17 112年4月6日6時11分 56 統一超商 18 112年4月7日18時12分 50 全家超商 19 112年4月9日0時5分 30 全家超商 20 112年4月9日8時47分 280 統一超商 21 112年4月9日17時31分 64 統一超商 22 112年4月10日19時34分 280 統一超商 23 112年4月12日17時35分 344 統一超商 24 112年4月13日18時34分 56 全家超商 25 112年4月14日8時34分 280 統一超商 26 112年4月14日18時8分 56 統一超商 27 112年4月15日17時57分 364 統一超商 28 112年4月17日17時52分 118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29 112年4月17日18時2分 64 統一超商 30 112年4月21日17時43分 64 統一超商 31 112年4月21日17時55分 134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32 112年4月30日17時34分 280 統一超商 33 112年4月30日17時46分 154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34 112年5月3日1時31分 280 萊爾富超商 35 112年5月5日15時6分 280 統一超商 36 112年5月6日17時47分 280 統一超商 37 112年5月7日8時39分 154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38 112年5月8日9時39分 280 統一超商 39 112年5月9日17時37分 280 統一超商 40 112年5月10日17時40分 100 統一超商 41 112年5月11日3時38分 140 全家超商 42 112年5月11日17時48分 280 統一超商 43 112年5月13日17時32分 280 統一超商 44 112年5月13日17時46分 150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45 112年5月14日18時2分 280 統一超商 46 112年5月13日17時32分 280 統一超商 47 112年5月16日1時24分 369 全家超商 48 112年5月17日3時27分 325 全家超商 49 112年5月18日17時36分 280 統一超商 50 112年5月19日8時34分 280 統一超商 51 112年5月21日5時43分 280 全家超商 52 112年5月22日8時49分 280 統一超商 53 112年5月23日17時46分 280 統一超商 54 112年5月25日7時23分 280 統一超商 55 112年5月25日7時47分 160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56 112年5月26日17時35分 280 統一超商 57 112年5月27日17時59分 140 統一超商 58 112年5月28日23時1分 280 統一超商 59 112年5月30日8時32分 280 統一超商 60 112年5月31日8時29分 280 統一超商 61 112年5月31日18時10分 140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62 112年6月1日17時38分 280 統一超商 63 112年6月3日17時39分 280 統一超商 64 112年6月5日8時20分 280 統一超商 65 112年6月6日17時49分 121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66 112年6月6日17時55分 280 統一超商 67 112年6月8日8時26分 280 統一超商 68 112年6月9日18時1分 280 統一超商 69 112年6月10日18時7分 280 統一超商 70 112年6月11日17時17分 280 統一超商 71 112年6月11日17時28分 140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72 112年6月13日17時37分 280 萊爾富超商 73 112年6月15日8時26分 280 統一超商 74 112年6月16日8時25分 280 統一超商 75 112年6月17日20時38分 118 聯邦-全國加油站 76 112年6月17日20時44分 280 統一超商 77 112年6月19日8時22分 280 統一超商 78 112年6月20日8時29分 280 統一超商 79 112年6月22日8時24分 140 統一超商 80 112年6月22日8時24分 140 統一超商 81 112年6月23日8時25分 280 統一超商 82 112年6月24日18時42分 280 美廉社 83 112年6月25日18時17分 280 統一超商 84 112年6月26日17時46分 280 統一超商 85 112年6月28日8時20分 280 統一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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