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1747,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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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琦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子琦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在不詳地點」更正為「在其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住處」。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路」更正為「以手機連結網路」。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LEO娛樂城」補充為「九州LEO娛樂城」。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罪名核被告徐子琦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接續犯被告於附表所示賭博期間,先後多次以同一會員身分登入相同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之賭博行為,係基於單一賭博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該行為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檢察官認應論以集合犯,尚有誤會。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風氣,亦間接促進非法賭博行業,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殊非可取。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期間長短,且審酌其前有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又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被告否認因本案犯行獲取犯罪所得,本案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因本案犯罪取得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㈡被告所持以上網下注簽賭之行動電話,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行動電話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且為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之物,其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244號
被 告 徐子琦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徐子琦基於賭博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路,於「LEO娛樂城」賭博網站進行賭博。
其賭博方式係以其所有名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網站代理商即游蕓瑄(所涉賭博營利犯行,已另案由警追查中)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游蕓瑄帳戶),在「LEO娛樂城」賭博網站下注百家樂押莊家或閒家,再依遊戲結果對照賠率計算賭資結算金額。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子琦於警詢坦承不諱,並有游蕓瑄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網頁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又被告於上開賭博期間,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行為雖有多次,惟參之被告行為主觀上均係為賭博財物,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態樣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請評價為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 涂 芝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下注金額(新臺幣) 1 112年9月6日14時許 5萬元 2 112年9月6日14時31分許 5萬元 3 112年10月1日0時52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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