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848,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瀚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瀚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4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更正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26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同欄一末行「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更正為「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目錄表附卷可稽」應補充為「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吸食器1組(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其餘扣案物(帽子、上衣、褲子、手套、鞋子),均與本案犯行無涉,亦非屬違禁物,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584號
被 告 康瀚中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 樓(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5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
一、康瀚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8月7日上午某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1時18分許,警方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核發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除當場扣得均附著甲基安非他命微粒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外,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瀚中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67567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復有前述吸食器及殘渣袋1個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前述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1個,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