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更一,6,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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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郭榮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2年6月13日新北檢貞丑112執聲他2064字第1129070323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榮輝(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又附表編號1至3、5、7至12及16所示之罪刑,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罪如各該附表所示,有各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聲明異議雖以前詞主張本案如附表1至13所示之罪,絕大部分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執行刑不得逾20年),且大部分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又所犯皆為輕罪,各罪絕大部分可以合併定執行刑卻未合併定應執行刑,導致接續執行長達36年5月15日,本案顯有違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稱「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又如附表14至17所示之罪,亦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云云。惟以,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始得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上開基準確認,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1至3、5、7至12及16所示之各罪,均係以各裁判中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基準,抓取於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後,而分別定其應執行;又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4、6、13以及14、15、17所示之罪,因未能與上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合於刑法第5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與前揭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刑,並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以此為由,指摘檢察官否准其合併定執行刑之申請,認其接續之執行違法或不當,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附表1:有期徒刑13年10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8)】
編號
1
2
3
4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
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185條之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年10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89.10.07
89.11.23
87.06.10後同年某日至8811月初
89.07.15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9710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6732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7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89年度易字第4208號
9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89年度訴字第1144號
92年度訴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90.02.09
90.06.21
90.11.23
92.03.2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90.03.05
90.08.06
90.12.28
92.04.18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
同編號1
不得減刑
同編號1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4 月
備註
㈠編號1 至5 、7 、8 所示之罪刑,與被告前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1387號判決確定之故買贓物罪2 罪(減刑後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又15日,下稱故買贓物罪判決),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減刑後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2 月,惟該故買贓物罪判決,經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1 號再審判決判決無罪確定,是上開應執行刑裁定,因該部分罪刑改判無罪,而失其效力。
 
編號
5
6
7
8
罪名
共同連續運輸第二級毒品
頂替罪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共同犯毀損屍體罪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刑法第164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247條第1項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
有期徒刑2 年8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犯罪日期
89.05至89.07.21
89.10.31
90.02.23
90.02.2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6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90年度訴字第6號
97年度易字第3068號
94年度上訴字第3923號
92年度訴字第747號
判決日期
90.11.16
97.11.28
95.01.11
94.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90.12.23
97.12.15
95.02.07
94.08.03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同編號1
由原判決為減刑
同編號1
同編號1
有期徒刑1 年11月
同上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9 月
備註
同前
【附表2:有期徒刑1年3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4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年度96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3)】
編號
 三
罪名
未經許可製造彈藥未遂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修正前藥事法83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81年9月8日
81年1月初起至同年9月8日止
81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81年偵字第16268號
同左
81年偵字第162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81年訴字第1991號
同左
82年上訴字第2470號
判決日期
82年1月11日
同左
82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81年訴字第1991號
同左
82年上訴字第2470號
確定日期
82年5月10日
同左
82年7月1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3:有期徒刑5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5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4至5)】
編號
罪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款、第2款
犯 罪 日 期
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84年1月16日止
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84年1月1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84年偵字第1382號
84年偵字第13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84年易字第1807號
84年易字第1807號
判決日期
84年4月20日
84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84年易字第1807號
84年易字第1807號
確定日期
84年5月22日
84年5月2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4:有期徒刑3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6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6)】
編號
罪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犯 罪 日 期
84年6月1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84年偵字第105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84易字第4602號
判決日期
84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84年易字第4602號
確定日期
84年10月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5:有期徒刑1年9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7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7至8)】
編號
罪名
施用毒品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陸月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犯 罪 日 期
85年10月2日上午10時45分前之之45小時內某時
85年9月22日、85年10月2日前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案號
86年偵字第3439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86年訴字第120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86年6月13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86年訴字第1204號
同左
確定日期
86年7月14日
同左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有期徒刑參月
【附表6:有期徒刑3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8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13)】
編號
 十三
罪名
轉讓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87年6月、7月間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87年偵字第214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88年訴字第647號
判決日期
88年5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88年訴字第647號
確定日期
88年7月5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7:有期徒刑4年8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9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9至12)】
編號
 十一
十二
罪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施用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年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聲請書附表誤載同條例第11條第4項)。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00年0月間起至86年8月22日
86年8月9日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初
86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同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86年偵字第17890號
同左
同左
86年偵字第217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84年訴字第2364號
同左
87年上訴字第1686號
87年訴字第166號
判決日期
86年10月17日
同左
87年6月10日
87年3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86年訴字第2364號
同左
87年上訴字第1686號
87年訴字第166號
確定日期
86年11月20日
同左
87年7月23日
87年4月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附表8:有期徒刑5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0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6至27)】
編號
二十六
二十七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19日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1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案號
93年核退毒偵字第1419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93年訴字第2083號
同左
判決日期
93年12月16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93年訴字第2083號
同左
確定日期
94年1月17日
同左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9:有期徒刑1年2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8至30)】
編號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罪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28日
94年4月29日
94年3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4年偵字第2835號
94年核退毒偵字第1265號
94年偵字第17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4年訴字第537號
94年易字第918號
94年交易字第348號
判決日期
94年7月7日
94年8月26日
95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4年訴字第537號
94年易字第918號
94年交易字第348號
確定日期
94年8月10日
94年9月19日
95年10月21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4款、第6條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10:有期徒刑4年10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之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9至13)】
編號
9
10
11
12
1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傷害罪
㈠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
㈡未經許可製造子彈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竊盜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條第1項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易刑從略)。
㈠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易刑從略)。
㈡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減為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易刑從略)。【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
㈠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易刑從略)。
㈡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易刑從略) 。【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易刑從略)。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
犯罪日期
95.07.04
95.08.25
㈠95.06至95.07.04
㈡95.07初至95.07.04
㈠95.08.20
㈡95.09.13
95.12.2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6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95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95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920、64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5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5年度易字第1891號
96年度簡字第950號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96年度簡字第3845號
96年度簡字第5680號
判決日期
95.12.25
96.06.20
96.09.18
97年 4月25日
97.07.14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96.01.19
96.07.17
96.10.18
97.06.23
97.08.07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同編號1
同編號1
由原判決為減刑
由原判決為減刑
由原判決為減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同前

【附表11:有期徒刑6年,即96年度執更丑字第1540號之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24號裁定)】
編號
1
2
罪名
收集偽造之通用貨幣
未經許可持有手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96條第1項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犯 罪 日 期
90年4月6日
90年5月底起至90年9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0年偵字第11585號
91年偵字第1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0年訴字第1323號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判決日期
90年9月7日
91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0年訴字第1323號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確定日期
90年10月4日
91年9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減刑後宣告刑
【附表12:有期徒刑1年3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14至15)】
編號
14
15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易刑從略)。
㈠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
㈡有期徒刑10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犯罪日期
95.09.14至96.02.09
㈠96.02.08
㈡96.05.22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5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98、78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2442號
96年度易字第3605號
判決日期
96.10.04
97.01.2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96.10.29
97.02.12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由原判決為減刑
由原判決為減刑
同上
同上
【附表13:有期徒刑3月,即98年度執午字第2747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7年易字第3785號判決)】
編號
1
罪名
頂替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6日至同年11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7年偵字第286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易字第3785號
判決日期
97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易字第3785號
確定日期
98年1月23日
【附表14:罰金10萬元,即91年度執丑字第5461號之3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012號判決)】
編號
1
罪名
未經許可持有手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犯 罪 日 期
90年5月底起至90年9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1年偵字第1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判決日期
91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確定日期
91年9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減刑後宣告刑
【附表15:罰金5萬元,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8)】
編號
二十八
罪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4年偵字第28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4年訴字第537號
判決日期
94年7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4年訴字第537號
確定日期
94年8月1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4款、第6條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16:罰金16萬3千元,即106年度執更丑字第4593號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106年聲字第3939號裁定附表編號3、4及8)】





 罪





 名


犯罪





日期
偵查機

關及年

度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定判決
執行





案號

案號
判決

日期

案號
確定

日期
年字號
年字號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00年0 月間某日至95年7 月4 日
新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16406 號
本院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96年9 月18日
本院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96年10月18日
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036 號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95年7 月初某日至95年7 月4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以上二罪刑之罰金刑部分,原經本院於判決時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
8
侵占
罰金新臺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減為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00年0 月間某日
新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22909 號
本院
95年度簡字第6700號
96年1 月10日
本院
95年度簡字第6700號
96年2 月8 日
新北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7768號(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減刑)
【附表17:罰金2萬元,即97年度罰執丑字第77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易字第3275號判決)】 
編號
1
罪名
賭博罪
宣告刑
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至同年5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6年偵字第13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6年易字第3275號
判決日期
96年1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96年易字第3275號
確定日期
97年1月7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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