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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政宏
上列受刑人因犯製猥褻物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製猥褻物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8至11之確定判決案號應補充如附表編號8至11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3月5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7罪)、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共4罪)、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罪(共2罪)及如附表編號15所示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相同犯行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不同犯行間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犯罪時間間隔、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佐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編號8至11所示4罪、編號13至15所示3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1年8月、5月確定,另考量受刑人雖表示希望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等語(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前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如本件僅定有期徒刑7年,等同如附表編號8至15所示其餘8罪之刑均受豁免,顯不恰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2日 108年12月4日 108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8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8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8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號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1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18日 109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號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1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8日 109年8月15日 109年8月12、14、16、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5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52、953號、111年度偵字第2120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5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52、953號、111年度偵字第212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1、106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1、10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1、106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1、10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號 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9號)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14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8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5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52、953號、111年度偵字第2120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5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52、953號、111年度偵字第2120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1、106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1、106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112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1、106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1、106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7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19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危害安全 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2月2日 111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9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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