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1169,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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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福來



選任辯護人 胡志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福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準備程序、審理程序開庭錄音檔、錄影檔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本文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陳福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檔案光碟,然全未敘明聲請交付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之程式於法顯有未合,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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