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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承暄
受 刑 人 邱顯翔
即 被 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承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承暄因被告邱顯翔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刑保字第16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依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通知書、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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