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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美玲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美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110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144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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