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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呂展賦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土字第261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呂展賦因另案服刑,本欲繳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殊不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突如其來,一時之間難以承受,懇請鈞院暫緩執行指揮書之送達,給予緩衝時間籌措罰金,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2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因上訴逾期而確定,復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土字第2617號指揮書,將上開刑期接續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976號之1指揮書之後執行,有上開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之,無違法或不當。
至受刑人要求本院暫緩執行指揮書之送達,給予緩衝時間籌措罰金云云,顯非本院之權限,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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