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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博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博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博堯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3年11月1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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