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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之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刑罰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
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
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9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該9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該9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附表所示9罪均係犯加重詐欺相關犯罪(編號3至6、9所示之罪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編號1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2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編號7至8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另審酌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96號裁定時審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爰再就上開9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受刑人所出具之「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81號卷第31頁)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5日 111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1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02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8月1日 得 否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5月3日、111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得 否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 111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450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16號、112年度偵字第812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705號、112年度偵字第1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47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5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47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17日 113年1月10日 得 否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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