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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柏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補足程序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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