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益全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劉迦安律師
被 告 吳柏寰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林詰民
選任辯護人 范值誠律師
林桓誼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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