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重附民,4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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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莊永彰
告訴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被 告 王前惟

林志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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