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泳良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261號、第75389號、第80105號、第80821號、第81161號、第82071號、第82517號,113年度偵字第1205號、第2539號、第3770號、第5318號,112年度軍偵字第207號、113年度軍偵字第8號、第1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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