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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龍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龍童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裁定羈押。
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4月22日起借提執行拘役50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2日新北檢貞木113執助948字第1139045096號函、該署檢察官113年4月19日113年執助木字第948號執行指揮書傳真等在卷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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