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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嗣欣
選任辯護人 謝芷瑄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52、13124、1501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就被告許嗣欣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該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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