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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寄押於法務部○○○○○○○○○○○) 范志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538、45923、53984、60113號、112年度偵字第28321、28322、28325、36509、74297、78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陳文祥、范志煒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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