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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3號
原 告 陳韋晽
被 告 郭維芸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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