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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3號
原 告 林俊明
被 告 楊玉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玉雪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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