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1318,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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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8號
原 告 鄭安絜
被 告 翁秦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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