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1420,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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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
原 告 張淑蕊
被 告 陳尚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遭不明人士詐騙,將新臺幣(下同)15萬元匯入被告所有帳戶,經檢察官查證被告確有參與相關犯行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審理在案,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尚平所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37號受理在案,於113年5月29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2日宣判,此有該案刑事卷宗在卷可憑,原告於113年6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及收文時間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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