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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
原 告 廖健琅
被 告 王誌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惟因颱風停止上班2日,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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