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168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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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82號
原 告 何曉苓
被 告 劉韋汝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涉嫌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原告甲○○對被告乙○○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該刑事案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現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科查無案件之註記在卷可憑,足認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及聲請假執行,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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