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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林哲宇
被 告 游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宗翰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判決書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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