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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林俊宏
被 告 蘇祥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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