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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原 告 劉家閣
被 告 池冠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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