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835,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 告 許珍美
被 告 盧春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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