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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原 告 葉建鋒
被 告 張庭崧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2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4月23日宣判。
原告於113年4月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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