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耀軍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柯雅玲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連憶玲律師」,應更正為「連憶婷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連憶玲律師」,顯係「連憶婷律師」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連憶婷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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