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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運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運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運豪於民國113年7月18日6時許至同日9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任職處所飲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9時30分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9時42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不慎與杜氏垂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杜氏垂受有左手肘、左膝蓋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旋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10時22分許當場測得楊運豪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楊運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杜氏垂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㈣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㈦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㈨監視器畫面截圖。
㈩被害人傷勢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