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簡,274,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成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成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證據補充「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㈡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黃成民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罪名、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復斟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3毫克,僅為購買午餐即貿然騎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酒後駕駛之車種、行駛之路段、時間長短,並考量其素行不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再審酌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劉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1號
被 告 黃成民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成民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4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026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各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13年1月18日1時許至同日5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1時許,自上址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查獲,並於同日11時29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成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依法加重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劉庭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