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簡上,4,2024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尚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何奕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俞兆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何奕萱」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俞兆安」,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