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羨翰
被 告 邱慧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