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重附民,3,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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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邱泰霖
邱志勛
谷芙華
上三人指定
送達代收人 楊善妍
被 告 曾國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邱泰霖等3人之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曾國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邱泰霖3人主張被告曾國義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嫌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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