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附民,18,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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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周仁祥(住址詳卷)
被 告 葉自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自強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44號),經原告周仁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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