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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李育光
被 告 潘金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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