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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黃建銘
被 告 蔡閔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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