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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AD000-A112145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2145A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法律扶助)
原 告 AD000-A112145A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呂湘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63號判決諭知無罪,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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