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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馨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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