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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5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嘉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蘇嘉瑋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告訴人吳瑞榮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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