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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豪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9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原易字第3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嘉豪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補充,被告王嘉豪介紹告訴人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惟因告訴人之後將帳戶掛失,造成詐欺集團損失,而在臉書上公開稱告訴人及其配偶「狗男女、頭腦都有問題、死娘炮、喜憨兒的腦」等語,是將一般社會通念對特定性傾向及唐氏症病患之負面刻板印象加諸在告訴人及其配偶身上,藉此貶低告訴人之名譽人格,並足以影響他人對告訴人之評價(社會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依據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應屬於公然侮辱罪可以處罰之範圍,但不到情節嚴重之情形,應僅能處以罰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與告訴人及其配偶為朋友,介紹告訴人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惟因告訴人之後將帳戶掛失,造成詐欺集團損失,而在臉書上公開稱告訴人及其配偶「狗男女、頭腦都有問題、死娘炮、喜憨兒的腦」等語,以此方式妨害告訴人之名譽。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跟家人一起從事板模,月收入新臺幣6萬元,與父母同住,單身,無子,無人需要扶養,為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
被告並無妨害名譽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坦承犯行,惟並未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粘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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