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165,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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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健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3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參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健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期滿,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26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35號),於110年1月2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3公克),該案嗣經檢察官簽併至該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032號、第4464號案件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已於113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見110年度偵字第4264號卷第16-18、20-21、68頁、110年度毒偵字第3032號卷第41-42頁)。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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