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家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4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總淨重18.81公克)及其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家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之煙草2包(驗餘淨重共18.81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緝字第1247號卷第38頁及背面);
而扣案之煙草檢品2包(驗前總淨重18.9公克、驗餘總淨重18.8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5198號卷第14至16、4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