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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夢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24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3只,驗餘淨重0.3778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夢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11、7243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377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11、7243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餘淨重0.3778公克),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毒品案重量鑑定證明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243號第12至19、42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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