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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
被 告 李華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華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認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2年8月16日釋放出所,另案接續執行,經聲請人於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附表編號2至5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鑑定書可以佐證,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或針筒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
是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附表編號1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鑑定書可以佐證,固屬違禁物無訛。
惟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警方所查扣之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即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海洛因)是我的,但不是我施用所剩下,我還沒施用過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卷第8頁反面、第43至44頁】,顯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海洛因,與被告於110年12月30日中午11時5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案件無關。
又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與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有何關連,故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顯非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為被告所持有,而本院核閱全卷,未見檢察官就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行為為任何處置,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 ⒈檢體編號:C0000000號,毛重0.1540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淨重0.0130公克,取樣0.0028公克,驗餘淨重0.0102公克。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卷第47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 ⒈檢體編號:C0000000號,毛重0.2996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淨重0.1050公克,取樣0.0016公克,驗餘淨重0.1034公克。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39號卷第45頁)。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 ⒈檢體編號:C0000000-0號,毛重0.2571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淨重0.0077公克,取樣0.0012公克,驗餘淨重0.0065公克。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51號卷第37頁)。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 ⒈檢體編號:C0000000-0號,毛重0.4569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淨重0.0612公克,取樣0.0017公克,驗餘淨重0.0595公克。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 針筒1支 ⒈檢體編號:C0000000號。
⒉毛重2.0686公克。
⒊以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91號卷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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