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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軍毒偵字第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毒品咖啡包貳包(驗餘淨重貳點陸伍捌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志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毒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2月18日期滿。
扣案毒品咖啡包2包(驗餘淨重2.6585公克)均含甲基安非他命及硝甲西泮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規定之說明: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之情形: ㈠扣案咖啡包2包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均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硝甲西泮成分,此有桃園憲兵隊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 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扣案咖啡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屬違禁物,至咖啡 包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之第二、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三級毒品,屬於違 禁物。
㈡被告涉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不詳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且於同日為桃園憲兵隊查扣前開扣案物,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 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軍毒偵字第6號案件偵辦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13年2月18日期滿等事實,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堪認 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且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
㈢綜合上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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