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304,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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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榆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榆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因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離析,爰均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10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其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含外包裝袋,驗餘總淨重3.0194公克) 2 分裝勺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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